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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 字体:     时间:2014-10-30    来源: 安徽省直机关工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评选管理工作,严格控制评比表彰规模,更好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是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由安徽省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评选管理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大力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为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谱写“中国梦”安徽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四条  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对象为在我省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或隶属外省(市、自治区)在我省境内参与安徽建设与发展的单位。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授予对象为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在职职工。地方党委、人民政府不作为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状评选对象。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中的厅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不作为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评选对象。

  第五条  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六条  获得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状的基本条件是: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2、坚持市场导向和创新驱动,建立健全科学的发展战略和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安全文明,管理水平现代先进,领导班子团结民主、作风务实、坚强有力;

  3、全面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坚持职代会和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4、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有效调动和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职工队伍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普遍提升;

  5、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科学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或全国先进水平。

  第七条  获得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的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习努力,思想先进,品德高尚,情趣健康;勤勉尽职,技能精湛,开拓创新,业绩突出;艰苦奋斗,团结友爱,无私奉献,作风正派,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幸福作出积极贡献。

  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原则上从市(厅、局)级先进模范人物基础上推荐产生。

  第八条  申报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申报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综合治理、人口计生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申报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的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九条  对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两年不得申报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时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

  第十条  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评选原则是:

  1、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的原则。评选突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一线,重在基层,重在一线职工,兼顾各个地方、各行各业、各种所有制企业和单位;

  2、坚持民主推荐、综合考核、统筹兼顾、好中选优的原则。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突出群众性、时代性和创新性,思想、业绩、贡献和社会影响综合考评,使表彰的典型具有先进性、时代性、榜样性;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评选条件、评选方法、评选程序等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每项评比实行两次公示制,第一次在申报单位进行基层公示,第二次由省总工会组织在全省集中公示,保证评选结果群众信服、社会公认。

  第十一条  除召开安徽省劳模表彰大会的年份外,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每年集中综合性评选表彰一次。结合年度工会工作和劳动竞赛开展情况,确定年度评选方案和评选名额。各推荐单位的评选申报名额,原则上参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人数以及开展相关工作情况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评选、审核、公示等工作,统一归口由省总工会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报省总工会党组或主席办公会审定同意后进行命名表彰。

  第十三条  对在安徽经济社会发展中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工作、重大活动或突发性事件中,以及全省工会重点工作、重大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经省总工会党组或主席办公会批准同意,可单独授予或追授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

  第十四条  对省辖市党委、政府及省直单位党委(党组)作出学习(表彰)决定的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市总工会或省产业工会申报,经省总工会党组或主席办公会批准同意,可单独授予或追授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

  第十五条  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外,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统一在年度的省五一表彰大会集中表彰。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六条  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安徽省总工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颁发证书、奖状(奖牌);对获奖的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奖章,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参加工会组织的休养和其它活动。

第四章  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获得者的管理工作在安徽省总工会指导下,由其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工会组织负责。

  第十九条  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获得者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评选管理机制,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2、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3、宣传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获得者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思想和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4、关心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实际困难,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5、做好与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获得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状或奖牌。

  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2、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3、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4、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拒不改正的;

  5、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章,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2、受到刑事处分的;

  3、受到开除处分的;

  4、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5、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6、非法离境的;

  7、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二条  撤销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荣誉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逐级书面报告安徽省总工会审核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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